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031~060條 (自動撒水系統)

 第 三 編消防安全設計

第 一 章 滅火設備
第 一 節 滅火器及室內消防栓設備
滅火器應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視各類場所潛在火災性質設置,並依下列規定核算其最低滅火效能值:
(一)供第十二條第一款及第五款使用之場所,各層樓地板面積每一百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
(二)供第十二條第二款至第四款使用之場所,各層樓地板面積每二百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
(三)鍋爐房、廚房等大量使用火源之處所,以樓地板面積每二十五平方公尺(含未滿)有一滅火效能值。
二、電影片映演場所放映室及電氣設備使用之處所,每一百平方公尺(含未滿)另設一滅火器。
三、設有滅火器之樓層,自樓面居室任一點至滅火器之步行距離在二十公尺以下。
四、固定放置於取用方便之明顯處所,並設有長邊二十四公分以上,短邊八公分以上,以紅底白字標明滅火器字樣之標識。
五、懸掛於牆上或放置滅火器箱中之滅火器,其上端與樓地板面之距離,十八公斤以上者在一公尺以下,未滿十八公斤者在一點五公尺以下。
六、大眾運輸工具每輛(節)配置一具。
 
室內消防栓設備之配管、配件及屋頂水箱,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配管部分:
(一)應為專用。但與室外消防栓、自動撒水設備及連結送水管等滅火系統共用,無礙其功能者,不在此限。
(二)符合下列規定之一:
      1.國家標準(以下簡稱 CNS)六四四五配管用碳鋼鋼管、四六二六壓力配管用碳鋼鋼管、六三三一配管用不銹鋼鋼管或具同等以上強度、耐
        腐蝕性及耐熱性者。
      2.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具氣密性、強度、耐腐蝕性、耐候性及耐熱性等性能之合成樹脂管。
(三)管徑,依水力計算配置。但立管與連結送水管共用時,其管徑在一百毫米以上。
(四)立管管徑,第一種消防栓在六十三毫米以上;第二種消防栓在五十毫米以上。
(五)立管裝置於不受外來損傷及火災不易殃及之位置。
(六)立管連接屋頂水箱、重力水箱或壓力水箱,使配管平時充滿水。
(七)採取有效之防震措施。
二、止水閥以明顯之方式標示開關之狀態,逆止閥標示水流之方向,並符合 CNS 規定。
三、屋頂水箱部分:
(一)水箱之水量,第一種消防栓有零點五立方公尺以上;第二種消防栓有零點三立方公尺以上。但與其他滅火設備並用時,水量應取其最大值。
(二)採取有效之防震措施。
(三)斜屋頂建築物得免設。
 
室內消防栓設備之消防立管管系竣工時,應做加壓試驗,試驗壓力不得小於加壓送水裝置全閉揚程一點五倍以上之水壓。試驗壓力以繼續維持二小
時無漏水現象為合格。
除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一目或第四款之場所,應設置第一種消防栓外,其他場所應就下列二種消防栓選擇設置之:
一、第一種消防栓,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各層任一點至消防栓接頭之水平距離在二十五公尺以下。
(二)任一樓層內,全部消防栓同時使用時,各消防栓瞄子放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一點七公斤以上或 0.17MPa  以上,放水量在每分鐘一百三十公
      升以上。但全部消防栓數量超過二支時,以同時使用二支計算之。
(三)消防栓箱內,配置口徑三十八毫米或五十毫米之消防栓一個,口徑三十八毫米或五十毫米、長十五公尺並附快式接頭之水帶二條,水帶架一
      組及口徑十三毫米以上之直線水霧兩用瞄子一具。但消防栓接頭至建築物任一點之水平距離在十五公尺以下時,水帶部分得設十公尺水帶二
      條。
二、第二種消防栓,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各層任一點至消防栓接頭之水平距離在十五公尺以下。
(二)任一樓層內,全部消防栓同時使用時,各消防栓瞄子放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二點五公斤以上或 0.25MPa  以上,放水量在每分鐘六十公升以
      上。但全部消防栓數量超過二支時,以同時使用二支計算之。
(三)消防栓箱內,配置口徑二十五毫米消防栓連同管盤長二十公尺之皮管及直線水霧兩用瞄子一具,且瞄子設有容易開關之裝置。
前項消防栓,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消防栓開關距離樓地板之高度,在零點三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
二、設在走廊或防火構造樓梯間附近便於取用處。
三、供集會或娛樂處所,設於舞臺二側、觀眾席後二側、包廂後側之位置。
四、在屋頂上適當位置至少設置一個測試用出水口,並標明測試出水口字樣。但斜屋頂設置測試用出水口有困難時,得免設。
 
室內消防栓箱,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箱身為厚度在一點六毫米以上之鋼板或具同等性能以上之不燃材料者。
二、具有足夠裝設消防栓、水帶及瞄子等裝備之深度,其箱面表面積在零點七平方公尺以上。
三、箱面有明顯而不易脫落之消防栓字樣,每字在二十平方公分以上。
 
室內消防栓設備之水源容量,應在裝置室內消防栓最多樓層之全部消防栓繼續放水二十分鐘之水量以上。但該樓層內,全部消防栓數量超過二支時
,以二支計算之。
消防用水與普通用水合併使用者,應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前項水源容量在有效水量範圍內。
第一項水源得與本章所列其他滅火設備水源併設。但其總容量應在各滅火設備應設水量之合計以上。
 
依前條設置之水源,應連結加壓送水裝置,並依下列各款擇一設置:
一、重力水箱,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有水位計、排水管、溢水用排水管、補給水管及人孔之裝置。
 (二) 第一種消防栓水箱必要落差在下列計算值以上:
      必要落差=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配管摩擦損失水頭+17 (計算單位:公尺)H=h1+h2+17m
 (三) 第二種消防栓水箱必要落差在下列計算值以上:
      必要落差=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配管摩擦損失水頭+25 (計算單位:公尺)H=h1+h2+25m
二、壓力水箱,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有壓力表、水位計、排水管、補給水管、給氣管、空氣壓縮機及人孔之裝置。
 (二) 水箱內空氣占水箱容積之三分之一以上,壓力在使用建築物最遠處之消防栓維持規定放水水壓所需壓力以上。當水箱內壓力及液面減低時,
      能自動補充加壓。空氣壓縮機及加壓幫浦與緊急電源相連接。
 (三) 第一種消防栓水箱必要壓力在下列計算值以上:
      必要壓力=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配管摩擦損失水頭+落差+1.7  (計算單位:公斤/平方公分) P=P1+P2+P3+1.7 kgf/cm2
 (四) 第二種消防栓水箱必要壓力在下列計算值以上:
      必要壓力=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配管摩擦損失水頭+落差+2.5  (計算單位:公斤/平方公分) P=P1+P2+P3+2.5kgf/cm2
三、消防幫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幫浦出水量,第一種消防栓每支每分鐘之水量在一百五十公升以上;第二種消防栓每支每分鐘之水量在七十公升以上。但全部消防栓數量超
      過二支時,以二支計算之。
 (二) 第一種消防栓幫浦全揚程在下列計算值以上:
      幫浦全揚程=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配管摩擦損失水頭+落差+17 (計算單位:公尺) H=h1+h2+h3+17m
 (三) 第二種消防栓幫浦全揚程在下列計算值以上:
      幫浦全揚程=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配管摩擦損失水頭+落差+25 (計算單位:公尺) H=h1+h2+h3+25m
 (四) 應為專用。但與其他滅火設備並用,無妨礙各設備之性能時,不在此限。
 (五) 連接緊急電源。
前項加壓送水裝置除重力水箱外,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設在便於檢修,且無受火災等災害損害之處所。
二、使用消防幫浦之加壓送水裝置,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及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區劃分隔。但設於屋頂或屋外時,設有不受積
    水及雨水侵襲之防水措施者,不在此限。
三、設自動或手動啟動裝置,其停止僅限於手動操作。手動啟動裝置應設於每一室內消防栓箱內,室內消防栓箱上方有紅色啟動表示燈。
四、室內消防栓瞄子放水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七公斤時,應採取有效之減壓措施。
五、採取有效之防震措施。
 
室內消防栓設備之緊急電源,應使用發電機設備或蓄電池設備,其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三十分鐘以上。
前項緊急電源在供第十二條第四款使用之場所,得使用具有相同效果之引擎動力系統。
 
第 二 節 室外消防栓設備
室外消防栓設備之配管、試壓及緊急電源,準用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至第五目、第七目、第二款、第三十三條及第三十八條規定設置。
配管除符合前項規定外,水平主幹管外露部分,應於每二十公尺內,以明顯方式標示水流方向及配管名稱。
 
室外消防栓,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口徑在六十三毫米以上,與建築物一樓外牆各部分之水平距離在四十公尺以下。
二、瞄子出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二點五公斤以上或 0.25 MPa 以上,出水量在每分鐘三百五十公升以上。
三、室外消防栓開關位置,不得高於地面一點五公尺,並不得低於地面零點六公尺。設於地面下者,其水帶接頭位置不得低於地面零點三公尺。
四、於其五公尺範圍內附設水帶箱,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水帶箱具有足夠裝置水帶及瞄子之深度,箱底二側設排水孔,其箱面表面積在零點八平方公尺以上。
(二)箱面有明顯而不易脫落之水帶箱字樣,每字在二十平方公分以上。
(三)箱內配置口徑六十三毫米及長二十公尺水帶二條、口徑十九毫米以上直線噴霧兩用型瞄子一具及消防栓閥型開關一把。
五、室外消防栓三公尺以內,保持空曠,不得堆放物品或種植花木,並在其附近明顯易見處,標明消防栓字樣。
 
室外消防栓設備之水源容量,應在二具室外消防栓同時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
消防用水與普通用水合併使用者,應採取必要措施,確保前項水源容量,在有效水量範圍內。
第一項水源得與其他滅火設備併設。但其總容量應在各滅火設備應設水量之合計以上。
 
依前條設置之水源,應連結加壓送水裝置,並依下列各款擇一設置:
一、重力水箱,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有水位計、排水管、溢水用排水管、補給水管及人孔之裝置。
 (二) 水箱必要落差在下列計算值以上:
      必要落差=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配管摩擦損失水頭+25 (計算單位:公尺) H=h1+h2+25m
二、壓力水箱,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有壓力表、水位計、排水管、補給水管、給氣管、空氣壓縮機及人孔之裝置。
 (二) 水箱內空氣占水箱容積之三分之一以上,壓力在使用建築物最高處之消防栓維持規定放水水壓所需壓力以上。當水箱內壓力及液面減低時,
      能自動補充加壓。空氣壓縮機及加壓幫浦與緊急電源相連接。
 (三) 水箱必要壓力在下列計算值以上:
      必要壓力=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配管摩擦損失水頭+落差+2.5  (計算單位:公斤/平方公分) P=P1+P2+P3+2.5 kgf/cm2
三、消防幫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幫浦出水量,一支消防栓在每分鐘四百公升以上。但全部消防栓數量超過二支時,以二支計算之。
 (二) 幫浦全揚程在下列計算值以上:
      幫浦全揚程=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配管摩擦損失水頭+落差+25 (計算單位:公尺) H=h1+h2+h3+25m
 (三) 應為專用。但與其他滅火設備並用,無妨礙各設備之性能時,不在此限。
 (四) 連接緊急電源。
前項加壓送水裝置除採重力水箱外,準用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第五款規定,室外消防栓瞄子放水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六公斤或 
0.6Mpa 時,應採取有效之減壓措施。
 
第 三 節 自動撒水設備
自動撒水設備,得依實際情況需要就下列各款擇一設置。但供第十二條第
一款第一目所列場所及第二目之集會堂使用之舞臺,應設開放式:
一、密閉濕式:平時管內貯滿高壓水,撒水頭動作時即撒水。
二、密閉乾式:平時管內貯滿高壓空氣,撒水頭動作時先排空氣,繼而撒水。
三、開放式:平時管內無水,啟動一齊開放閥,使水流入管系撒水。
四、預動式:平時管內貯滿低壓空氣,以感知裝置啟動流水檢知裝置,且撒水頭動作時即撒水。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
 
自動撒水設備之配管、配件及屋頂水箱,除準用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外,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密閉乾式或預動式之流水檢知裝置二次側配管,施予鍍鋅等防腐蝕處理。一齊開放閥二次側配管,亦同。
二、密閉乾式或預動式之流水檢知裝置二次側配管,為有效排水,依下列規定裝置:
 (一) 支管每十公尺傾斜四公分,主管每十公尺傾斜二公分。
 (二) 於明顯易見處設排水閥,並標明排水閥字樣。
三、立管連接屋頂水箱時,屋頂水箱之容量在一立方公尺以上。
 
自動撒水設備竣工時,應做加壓試驗,其測試方法準用第三十三條規定。
但密閉乾式管系應併行空氣壓試驗,試驗時,應使空氣壓力達到每平方公分二點八公斤或 0.28 MPa 之標準,其壓力持續二十四小時,漏氣減壓量
應在每平方公分零點一公斤以下或 0.01MPa  以下為合格。
 
撒水頭,依下列規定配置:
一、戲院、舞廳、夜總會、歌廳、集會堂等表演場所之舞臺及道具室、電影院之放映室或儲存易燃物品之倉庫,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一
    點七公尺以下。
二、前款以外之建築物依下列規定配置:
(一)一般反應型撒水頭(第二種感度),各層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二點一公尺以下。但防火構造建築物,其水平距離,得增加為二點三
      公尺以下。
(二)快速反應型撒水頭(第一種感度),各層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二點三公尺以下。但設於防火構造建築物,其水平距離,得增加為二
      點六公尺以下;撒水頭有效撒水半徑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者,其水平距離,得超過二點六公尺。
三、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目、第六目、第二款第七目、第五款第一目等場所之住宿居室、病房及其他類似處所,得採用小區劃型撒水頭(以第一種
    感度為限),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二點六公尺以下,且任一撒水頭之防護面積在十三平方公尺以下。
四、前款所列場所之住宿居室等及其走廊、通道與其類似場所,得採用側壁型撒水頭(以第一種感度為限),牆面二側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一點
    八公尺以下,牆壁前方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三點六公尺以下。
五、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儲存大量可燃物之場所天花板高度超過六公尺,或其他場所天花板高度超過十公尺者,應採用放水型撒水頭。
六、地下建築物天花板與樓板間之高度,在五十公分以上時,天花板與樓板均應配置撒水頭,且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二點一公尺以下。但
    天花板以不燃性材料裝修者,其樓板得免設撒水頭。
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六款之高架儲存倉庫,其撒水頭依下列規定配置:
一、設在貨架之撒水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二點五公尺以下,並以交錯方式設
      置。
(二)儲存棉花類、塑膠類、木製品、紙製品或紡織製品等易燃物品時,每四公尺高度至少設置一個;儲存其他物品時,每六公尺高度至少設置一
      個。
(三)儲存之物品會產生撒水障礙時,該物品下方亦應設置。
(四)設置符合第四十七條第二項規定之集熱板。但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貨架撒水頭者,不在此限。
二、前款以外,設在天花板或樓板之撒水頭,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二點一公尺以下。
 
撒水頭之位置,依下列規定裝置:
一、撒水頭軸心與裝置面成垂直裝置。
二、撒水頭迴水板下方四十五公分內及水平方向三十公分內,應保持淨空間,不得有障礙物。
三、密閉式撒水頭之迴水板裝設於裝置面 (指樓板或天花板) 下方,其間距在三十公分以下。
四、密閉式撒水頭裝置於樑下時,迴水板與樑底之間距在十公分以下,且與樓板或天花板之間距在五十公分以下。
五、密閉式撒水頭裝置面,四周以淨高四十公分以上之樑或類似構造體區劃包圍時,按各區劃裝置。但該樑或類似構造體之間距在一百八十公分以
    下者,不在此限。
六、使用密閉式撒水頭,且風管等障礙物之寬度超過一百二十公分時,該風管等障礙物下方,亦應設置。
七、側壁型撒水頭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撒水頭與裝置面 (牆壁) 之間距,在十五公分以下。
 (二) 撒水頭迴水板與天花板或樓板之間距,在十五公分以下。
 (三) 撒水頭迴水板下方及水平方向四十五公分內,保持淨空間,不得有障礙物。
八、密閉式撒水頭側面有樑時,依下表裝置。
    ┌───────┬───┬────┬────┬────┐
    │撒水頭與樑側面│74  以│75  以上│100 以上│150 以上│
    │淨距離 (公分) │下    │99  公下│149 以下│        │
    ├───────┼───┼────┼────┼────┤
    │迴水板高出樑底│0     │9 以下  │14  以下│29  公分│
    │面尺寸 (公分) │      │        │        │        │
    └───────┴───┴────┴────┴────┘
前項第八款之撒水頭,其迴水板與天花板或樓板之距離超過三十公分時,依下列規定設置集熱板。
一、集熱板應使用金屬材料,且直徑在三十公分以上。
二、集熱板與迴水板之距離,在三十公分以下。
 
密閉式撒水頭,應就裝置場所平時最高周圍溫度,依下表選擇一定標示溫度之撒水頭。
┌─────────────┬────────────────┐
│最高周圍溫度              │標示溫度                        │
├─────────────┼────────────────┤
│三十九度未滿              │七十五度未滿                    │
├─────────────┼────────────────┤
│三十九度以上六十四度未滿  │七十五度以上一百二十一度未滿    │
├─────────────┼────────────────┤
│六十四度以上一百零六度未滿│一百二十一度以上一百六十二度未滿│
├─────────────┼────────────────┤
│一百零六度以上            │一百六十二度以上                │
└─────────────┴────────────────┘
下列處所得免裝撒水頭:
一、洗手間、浴室或廁所。
二、室內安全梯間、特別安全梯間或緊急昇降機間之排煙室。
三、防火構造之昇降機昇降路或管道間。
四、昇降機機械室或通風換氣設備機械室。
五、電信機械室或電腦室。
六、發電機、變壓器等電氣設備室。
七、外氣流通無法有效探測火災之走廊。
八、手術室、產房、X光(放射線)室、加護病房或麻醉室等其他類似處所。
九、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所列場所及第二目之集會堂使用之觀眾席,設有固定座椅部分,且撒水頭裝置面高度在八公尺以上者。
十、室內游泳池之水面或溜冰場之冰面上方。
十一、主要構造為防火構造,且開口設有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之金庫。
十二、儲存鋁粉、碳化鈣、磷化鈣、鈉、生石灰、鎂粉、鉀、過氧化鈉等禁水性物質或其他遇水時將發生危險之化學品倉庫或房間。
十三、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五款之建築物(地下層、無開口樓層及第十一層以上之樓層除外)中,供第十二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場所使用,與其他
      部分間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並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區劃分隔之牆壁及樓地板開口面積合計在八平方公尺以下,且任一開口面積在四平方公尺以下。
  (二)前目開口部設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且開口部與走廊、樓梯間不得使用防火鐵捲門。但開口面積在四平方公尺以
        下,且該區劃分隔部分能二方向避難者,得使用具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
十四、第十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建築物(地下層、無開口樓層及第十一層以上之樓層除外)中,供第十二條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列場所使用,與其他
      部分間以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牆壁、樓地板區劃分隔,並符合下列規定者:
  (一)區劃分隔部分,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下。
  (二)內部裝修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八條規定。
  (三)開口部設具一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且開口部與走廊、樓梯間不得使用防火鐵捲門。但開口面積在四平方公尺以下,
        且該區劃分隔部分能二方向避難者,得使用具半小時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門窗等防火設備。
十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場所。
 
撒水頭之放水量,每分鐘應在八十公升 (設於高架倉庫者,應為一百十四公升) 以上,且放水壓力應在每平方公分一公斤以上或 0.1Mpa 以上。但
小區劃型撒水頭之放水量,每分鐘應在五十公升以上。
放水型撒水頭之放水量,應達防護區域每平方公尺每分鐘五公升以上。但儲存可燃物場所,應達每平方公尺每分鐘十公升以上。
 
自動撒水設備應裝置適當之流水檢知裝置,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各樓層之樓地板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下者,裝設一套,超過三千平方公尺者,裝設二套。但上下二層,各層撒水頭數量在十個以下,且設有
    火警自動警報設備者,得二層共用。
二、無隔間之樓層內,前款三千平方公尺得增為一萬平方公尺。
三、撒水頭或一齊開放閥開啟放水時,即發出警報。
四、附設制水閥,其高度距離樓地板面在一點五公尺以下零點八公尺以上,並於制水閥附近明顯易見處,設置標明制水閥字樣之標識。
 
開放式自動撒水設備之自動及手動啟動裝置,依下列規定設置。但受信總機設在平時有人處,且火災時,能立即操作啟動裝置者,得免設自動啟動
裝置:
一、自動啟動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感知撒水頭或探測器動作後,能啟動一齊開放閥及加壓送水裝置。
 (二) 感知撒水頭使用標示溫度在七十九度以下者,且每二十平方公尺設置一個;探測器使用定溫式一種或二種,並依第一百二十條規定設置,每
      一放水區域至少一個。
 (三) 感知撒水頭設在裝置面距樓地板面高度五公尺以下,且能有效探測火災處。
二、手動啟動裝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 每一放水區域設置一個手動啟動開關,其高度距樓地板面在零點八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並標明手動啟動開關字樣。
 (二) 手動啟動開關動作後,能啟動一齊開放閥及加壓送水裝置。
 
開放式自動撒水設備之一齊開放閥應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每一放水區域設置一個。
二、一齊開放閥二次側配管裝設試驗用裝置,在該放水區域不放水情形下,能測試一齊開放閥之動作。
三、一齊開放閥所承受之壓力,在其最高使用壓力以下。
 
開放式自動撒水設備之放水區域,依下列規定:
一、每一舞臺之放水區域在四個以下。
二、放水區域在二個以上時,每一放水區域樓地板面積在一百平方公尺以上,且鄰接之放水區域相互重疊,使有效滅火。
 
密閉乾式或預動式自動撒水設備,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密閉乾式或預動式流水檢知裝置二次側之加壓空氣,其空氣壓縮機為專用,並能在三十分鐘內,加壓達流水檢知裝置二次側配管之設定壓力值。
二、流水檢知裝置二次側之減壓警報設於平時有人處。
三、撒水頭動作後,流水檢知裝置應在一分鐘內,使撒水頭放水。
四、撒水頭使用向上型。但配管能採取有效措施者,不在此限。
 
使用密閉式撒水頭之自動撒水設備末端之查驗閥,依下列規定配置:
一、管徑在二十五毫米以上。
二、查驗閥依各流水檢知裝置配管系統配置,並接裝在建築物各層放水壓力最低之最遠支管末端。
三、查驗閥之一次側設壓力表,二次側設有與撒水頭同等放水性能之限流孔。
四、距離地板面之高度在二點一公尺以下,並附有排水管裝置,並標明末端查驗閥字樣。
 
自動撒水設備之水源容量,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使用密閉式一般反應型、快速反應型撒水頭時,應符合下表規定個數繼續放水二十分鐘之水量。但各類場所實設撒水頭數,較應設水源容量之
    撒水頭數少時,其水源容量得依實際撒水頭數計算之。
    ┌──────────────────────┬─────┐
    │                                            │撒水頭個數│
    │                                            ├──┬──┤
    │各            類            場            所│快速│一般│
    │                                            │反應│反應│
    │                                            │型  │型  │
    ├──────────────────────┼──┼──┤
    │十一樓以上建築物、地下建築物                │十二│十五│
    ├──┬───────────────────┼──┼──┤
    │十樓│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四目使用及複合用途建│十二│十五│
    │以下│築物中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四目使用者    │    │    │
    │建築├───────────────────┼──┼──┤
    │物  │地下層                                │十二│十五│
    │    ├───────────────────┼──┼──┤
    │    │其他                                  │八  │十  │
    ├──┼───────────────────┼──┼──┤
    │高架│儲存棉花、塑膠、木製品、紡織品等易燃物│二十│三十│
    │儲存│品                                    │四  │    │
    │倉庫├───────────────────┼──┼──┤
    │    │儲存其他物品                          │十六│二十│
    └──┴───────────────────┴──┴──┘
二、使用開放式撒水頭時,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使用場所及第二目集會堂之舞臺,在十層以下建築物之樓層時,應在最大放水區域全部撒水頭,繼續放水二十分鐘
      之水量以上。
(二)供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一目使用場所及第二目集會堂之舞臺,在十一層以上建築物之樓層,應在最大樓層全部撒水頭,繼續放水二十分鐘之水
      量以上。
三、使用側壁型或小區劃型撒水頭時,十層以下樓層在八個撒水頭、十一層以上樓層在十二個撒水頭繼續放水二十分鐘之水量以上。
四、使用放水型撒水頭時,應在實設撒水頭數繼續放射二十分鐘之水量以上。
前項撒水頭數量之規定,在使用乾式或預動式流水檢知裝置時,應追加百分之五十。
免設撒水頭處所,除第四十九條第七款及第十二款外,得設置補助撒水栓,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各層任一點至水帶接頭之水平距離在十五公尺以下。但設有自動撒水設備撒水頭之部分,不在此限。
二、設有補助撒水栓之任一層,以同時使用該層所有補助撒水栓時,各瞄子放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二點五公斤以上或 0.25MPa  以上,放水量在每
    分鐘六十公升以上。但全部補助撒水栓數量超過二支時(鄰接補助撒水栓水帶接頭之水平距離超過三十公尺時,為一個),以同時使用二支計
    算之。
三、補助撒水栓箱表面標示補助撒水栓字樣,箱體上方設置紅色標示燈。
四、瞄子具有容易開關之裝置。
五、開關閥設在距地板面一點五公尺以下。
六、水帶能便於操作延伸。
七、配管從各層流水檢知裝置二次側配置。
 
依前條設置之水源應連結加壓送水裝置,並依下列各款擇一設置:
一、重力水箱,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水位計、排水管、溢水用排水管、補給水管及人孔之裝置。
(二)水箱必要落差在下列計算值以上:
      必要落差=配管摩擦損失水頭+10(計算單位:公尺) H=h1+10m二、壓力水箱,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有壓力表、水位計、排水管、補給水管、給氣管、空氣壓縮機及人孔之裝置。
(二)水箱內空氣占水箱容積之三分之一以上,壓力在使用建築物最高處之撒水頭維持規定放水水壓所需壓力以上。當水箱內壓力及液面減低時,
      能自動補充加壓。空氣壓縮機及加壓幫浦與緊急電源相連接。
(三)水箱必要壓力在下列計算值以上:
      必要壓力=配管摩擦損失水頭+落差+1 (計算單位:公斤/平方公分) P=P1+P2+1 kgf/c㎡
三、消防幫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幫浦出水量,依前條規定核算之撒水頭數量,乘以每分鐘九十公升(設於高架儲存倉庫者,為一百三十公升)。但使用小區劃型撒水 頭者,
      應乘以每分鐘六十公升。另放水型撒水頭依中央消防機關認可者計算之。
(二)幫浦全揚程在下列計算值以上:
      幫浦全揚程=配管摩擦損失水頭+落差+10(計算單位:公尺) H=h1+h2+10m
(三)應為專用。但與其他滅火設備並用,無妨礙各設備之性能時,不在此限。
(四)連接緊急電源。
前項加壓送水裝置除應準用第三十七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五款規定外,撒水頭放水壓力應在每平方公分十公斤以下或 1MPa 以下。
 
裝置自動撒水之建築物,應於地面層室外臨建築線,消防車容易接近處,設置口徑六十三毫米之送水口,並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為專用。
二、裝置自動撒水設備之樓層,樓地板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下,至少設置雙口形送水口一個,並裝接陰式快速接頭,每超過三千平方公尺,增設一
    個。但應設數量超過三個時,以三個計。
三、設在無送水障礙處,且其高度距基地地面在一公尺以下零點五公尺以上。
四、與立管管系連通,其管徑在立管管徑以上,並在其附近便於檢修確認處,裝置逆止閥及止水閥。
五、送水口附近明顯易見處,標明自動撒水送水口字樣及送水壓力範圍。
 
自動撒水設備之緊急電源,依第三十八條規定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