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 第180~187條 (連結送水管/消防專用蓄水池)

第 四 章 消防搶救上之必要設備
第 一 節 連結送水管
出水口及送水口,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出水口設於建築物第三層以上各層樓梯間或緊急升降機間等(含該處五公尺以內之處所)消防人員易於施行救火之位置,且各層任一點至
    出水口之水平距離在五十公尺以下。
二、出水口為雙口形,接裝口徑六十三毫米快速接頭,距樓地板面之高度在零點五公尺以上一點五公尺以下,並設於厚度在一點六毫米以上之
    鋼板或同等性能以上之不燃材料製箱內,其箱面短邊在四十公分以上,長邊在五十公分以上,並標明出水口字樣,每字在二十平方公分以
    上。但設於第十層以下之樓層,得用單口形。
三、在屋頂上適當位置至少設置一個測試用出水口。
四、送水口設於消防車易於接近,且無送水障礙處,其數量在立管數以上。
五、送水口為雙口形,接裝口徑六十三毫米陰式快速接頭,距基地地面之高度在一公尺以下零點五公尺以上,且標明連結送水管送水口字樣。
六、送水口在其附近便於檢查確認處,裝設逆止閥及止水閥。
 
配管,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應為專用,其立管管徑在一百毫米以上。但建築物高度在五十公尺以下時,得與室內消防栓共用立管,其管徑在一百毫米以上,支管管徑在六
    十五毫米以上。
二、符合 CNS  六四四五、四六二六規定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耐腐蝕性及耐熱性者。但其送水設計壓力逾每平方公分十公斤時,應使用符合 CNS 
    四六二六管號 Sch 40 以上或具有同等以上強度、耐腐蝕性及耐熱性之配管。
三、同一建築物內裝置二支以上立管時,立管間以橫管連通。
四、管徑依水力計算配置之。
五、能承受送水設計壓力一點五倍以上之水壓,且持續三十分鐘。但設有中繼幫浦時,幫浦二次側配管,應能承受幫浦全閉揚程一點五倍以上之水
    壓。
 
十一層以上之樓層,各層應於距出水口五公尺範圍內設置水帶箱,箱內備有直線水霧兩用瞄子一具,長二十公尺水帶二條以上,且具有足夠裝置水
帶及瞄子之深度,其箱面表面積應在零點八平方公尺以上,並標明水帶箱字樣,每字應在二十平方公分以上。
前項水帶箱之材質應為厚度在一點六毫米以上之鋼板或同等性能以上之不燃材料。
 
建築物高度超過六十公尺者,連結送水管應採用濕式,其中繼幫浦,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中繼幫浦全揚程在下列計算值以上:
    全揚程=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配管摩擦損失水頭+落差+放水壓力 H=h1+h2+h3+60m
二、中繼幫浦出水量在每分鐘二千四百公升以上。
三、於送水口附近設手動啟動裝置及紅色啟動表示燈。但設有能由防災中心遙控啟動,且送水口與防災中心間設有通話裝置者,得免設。
四、中繼幫浦一次側設出水口、止水閥及壓力調整閥,並附設旁通管,二次側設逆止閥、止水閥及送水口或出水口。
五、屋頂水箱有零點五立方公尺以上容量,中繼水箱有二點五立方公尺以上。
六、進水側配管及出水側配管間設旁通管,並於旁通管設逆止閥。
七、全閉揚程與押入揚程合計在一百七十公尺以上時,增設幫浦使串聯運轉。
八、設置中繼幫浦之機械室及連結送水管送水口處,設有能與防災中心通話之裝置。
九、中繼幫浦放水測試時,應從送水口以送水設計壓力送水,並以口徑二十一毫米瞄子在最頂層測試,其放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六公斤以上或 0.6MPa
    以上,且放水量在每分鐘六百公升以上,送水設計壓力,依下圖標明於送水口附近明顯易見處。
 
送水設計壓力,依下列規定計算:
一、送水設計壓力在下列計算值以上:
    送水設計壓力=配管摩擦損失水頭+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落差+放水壓力 H=h1+h2+h3+60m
二、消防水帶摩擦損失水頭為四公尺。
三、立管水量,最上層與其直下層間為每分鐘一千二百公升,其他樓層為每分鐘二千四百公升。
四、每一線瞄子支管之水量為每分鐘六百公升。
 
第 二 節 消防專用蓄水池
消防專用蓄水池,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蓄水池有效水量應符合下列規定設置:
(一)依第二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三款設置者,其第一層及第二層樓地板面積合計後,每七千五百平方公尺(包括未滿)設置二十立方公尺以上。
(二)依第二十七條第二款設置者,其總樓地板面積每一萬二千五百平方公尺(包括未滿)設置二十立方公尺以上。
二、任一消防專用蓄水池至建築物各部分之水平距離在一百公尺以下,且其有效水量在二十立方公尺以上。
三、設於消防車能接近至其二公尺範圍內,易於抽取處。
四、有進水管投入後,能有效抽取所需水量之構造。
五、依下列規定設置投入孔或採水口。
(一)投入孔為邊長六十公分以上之正方形或直徑六十公分以上之圓孔,並設鐵蓋保護之。水量未滿八十立方公尺者,設一個以上;八十立方公尺
      以上者,設二個以上。
(二)採水口為口徑七十五毫米,並接裝陰式螺牙。水量二十立方公尺以上,設一個以上;四十立方公尺以上至一百二十立方公尺未滿,設二個以
      上;一百二十立方公尺以上,設三個以上。採水口配管口徑至少八十毫米以上,距離基地地面之高度在一公尺以下零點五公尺以上。
前項有效水量,指蓄水池深度在基地地面下四點五公尺範圍內之水量。但採機械方式引水時,不在此限。
 
消防專用蓄水池採機械方式引水時,除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後段規定外,任一採水口至建築物各部分之水平距離在一百公尺以下,並依下
列規定設置加壓送水裝置及採水口:
一、加壓送水裝置出水量及採水口數,符合下表之規定。
    ┌─────────┬─────┬───────┐
    │    水量(m3)    │  出水量  │採水口數(個)│
    │                  │(1/min)│              │
    ├─────────┼─────┼───────┤
    │四十未滿          │一千一百  │      一      │
    ├─────────┼─────┼───────┤
    │四十以上一百二十未│二千二百  │      二      │
    │滿                │          │              │
    ├─────────┼─────┼───────┤
    │一百二十以上      │三千三百  │      三      │
    └─────────┴─────┴───────┘
二、加壓送水裝置幫浦全揚程在下列計算方式之計算值以上:
    全揚程=落差+配管摩擦損失水頭+15m
    H=h1+h2+15m
三、加壓送水裝置應於採水口附近設啟動裝置及紅色啟動表示燈。但設有能由防災中心遙控啟動,且採水口與防災中心間設有通話連絡裝置,不在
    此限。
四、採水口接裝六十三毫米陽式快接頭,距離基地地面之高度在一公尺以下零點五公尺以上。
 
消防專用蓄水池之標示,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進水管投入孔標明消防專用蓄水池字樣。
二、採水口標明採水口或消防專用蓄水池採水口字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