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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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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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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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授消字第 100082520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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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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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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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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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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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3 條( 97/05/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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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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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照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 8 條第 2 款規定,未登記工
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時,其消防安全設備應經地方消防主管機關查驗認定
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
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等規範。如該工廠未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已設
置之消防安全設備得以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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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有關 貴局函詢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依現行法令規範經審查查驗
後之消防安全設備日後是否得以延用 1 案,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部消防署案陳 貴局 100 年 7 月 27 日嘉縣消預字第 100
0021655 號函辦理。 二、按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辦法第 8 條第 2 款規定:「申請 案件未經駁回而有下列情形,由地方主管機關於通知函記載申請人應 檢附下列規定文件,進行第二階段審查:……。二、出具地方消防主 管機關核發符合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公共危險物品及可 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之審查查驗核准或證明文件。 ……。」既存未登記工廠補辦臨時工廠登記時,其消防安全部分應經 當地消防機關審查查驗,並於符合現行上開設置標準及管理辦法後, 核予相關證明文件,爰上開場所依法設置之消防安全設備,於日後申 請使用執照時,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3 條規定意旨 ,如該工廠未增建、改建或變更用途,得以延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