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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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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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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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署預 字第 1000018795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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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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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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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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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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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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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外牆而成為開放空間,且具火載量低、起火與火災擴大危險性低、容易 避難逃生等特性之建築,倘經消防主管機關認定非屬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
備設置標準第 12 條第 2 款第 8 目規定之體育館、活動中心之場所者
,得免設消防安全設備 |
主 旨:有關函詢風雨球場需否檢討消防安全設備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
說 明:一、復 貴所 100 年 7 月 28 日徹(斗)字 100728 號函。
二、所提球場如係以鋼構、具一小時防火時效屋頂、四週開放無牆及無觀
眾台與看台方式建構,且僅供運動打球使用者,考量上開建築為開放
空間,火載量低、起火與火災擴大危險性低,及容易避難逃生之特性
,且非屬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2 條第 2 款第 8 目 之場所,得免設消防安全設備,惟事涉個案實質審查認定,仍請檢具
相關圖說逕洽高雄市政府消防局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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