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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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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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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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內消 字第 100082269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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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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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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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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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報 第 17 卷 85 期 1328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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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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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消防法第 6 條第 4 項規定,公告非屬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
標準第 19 條規定而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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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公告「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之場所」,並自即日生效。
依 據:消防法第六條第四項。
公告事項:下列不屬於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應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之場 所,應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一、托育機構。
二、早期療育機構。
三、安置及教養機構。
四、居家護理機構。
五、護理之家。
六、產後護理機構。
七、身心障礙福利機構(限供住宿養護、日間服務、臨時及短期照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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