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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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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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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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內消 字第 100002202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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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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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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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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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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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 8 、13 條( 99/0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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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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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之「防火牆」與「擋牆」雖均具避免發生火災造成延燒 之功能,然前者係於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之「保留空地寬度」不符規定時所 設置之設施,後者則係於公共危險物品場所與廠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 離」不足時所設置之設施,二者仍屬不同設施 |
主 旨:所詢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之防火牆設置疑義 1 案,復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公司 100 年 8 月 31 日旺總字第 10008020 號函。
二、查所附本署 92 年 7 月 2 日消署危字第 0920011417 號函有關「 防火牆」部分,旨在說明公共危險物品製造、處理及儲存等場所(以
下簡稱製造場所等)之「保留空地寬度」不符規定時,為避免該場所
一旦發生火災造成延燒所設置之設施;另查現行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
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8 條第 2 項所定「擋牆」 1 節,旨在說明製造場所等與廠區外鄰近場所之「安全距離」不足時
,為避免前開製造場所等發生火災或爆炸造成延燒所設置之設施,其
設置規定於同辦法第 13 條第 2 項,略以:安全距離於製造場所等 設有擋牆防護或具有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者,得減半計算之。
三、承上,「防火牆」與「擋牆」係為不同設施,其設置目的與設置規定
亦均不相同。基此,上開法令解釋與現行法令規定並無牴觸之虞。至
有關本案擋牆之設置檢討,係屬所轄消防機關權責,仍請逕洽該機關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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