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內消防栓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第一種消防栓。 二、配管、試壓、室內消防栓箱、有效水量及加壓送水裝置之設置,準用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目、第二項、第 三十五條、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三十七條之規定。 三、所在建築物其各層任一點至消防栓接頭之水平距離在二十五公尺以下,且各層之出入口附近設置一支以上之室內消防栓。 四、任一樓層內,全部室內消防栓同時使用時,各消防栓瞄子放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或 0.35MPa 以上;放水量在每分鐘二百六十 公升以上。但全部消防栓數量超過五支時,以同時使用五支計算之。 五、水源容量在裝置室內消防栓最多樓層之全部消防栓繼續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但該樓層內,全部消防栓數量超過五支時,以五支計算之。 室內消防栓設備之緊急電源除準用第三十八條規定外,其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四十五分鐘以上。
室外消防栓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配管、試壓、室外消防栓箱及有效水量之設置,準用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三款至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二項、第三項之規定。 二、加壓送水裝置,除室外消防栓瞄子放水壓力超過每平方公分七公斤或 0.7MPa 時,應採取有效之減壓措施外,其設置準用第四十二條之規定。 三、口徑在六十三毫米以上,與防護對象外圍或外牆各部分之水平距離在四十公尺以下,且設置二支以上。 四、採用鑄鐵管配管時,使用符合 CNS 八三二規定之壓力管路鑄鐵管或具同等以上強度者,其標稱壓力在每平方公分十六公斤以上或 1.6 MPa 以 上。 五、配管埋設於地下時,應採取有效防腐蝕措施。但使用鑄鐵管,不在此 限。 六、全部室外消防栓同時使用時,各瞄子出水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或 0.35 MPa 以上;放水量在每分鐘四百五十公升以上。但全部室外 消防栓數量超過四支時,以四支計算之。 七、水源容量在全部室外消防栓繼續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但設置個數超過四支時,以四支計算之。 室外消防栓設備之緊急電源除準用第三十八條規定外,其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四十五分鐘以上。
自動撒水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配管、配件、屋頂水箱、試壓、撒水頭、放水量、流水檢知裝置、啟動裝置、一齊開放閥、末端查驗閥、加壓送水裝置及送水口之設置,準用第 四十三條至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五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及第五十九條規定。 二、防護對象任一點至撒水頭之水平距離在一點七公尺以下。 三、開放式撒水設備,每一放水區域樓地板面積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但防護對象樓地板面積未滿一百五十平方公尺時,以實際樓地板面積計算。 四、水源容量,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 使用密閉式撒水頭時,應在設置三十個撒水頭繼續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但設置撒水頭數在三十個以下者,以實際撒水頭數計算。 (二) 使用開放式撒水頭時,應在最大放水區域全部撒水頭,繼續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 (三) 前二目撒水頭數量,在使用密閉乾式或預動式流水檢知裝置時,應追加十個。 五、撒水頭位置之裝置,準用第四十七條規定。但存放易燃性物質處所,撒水頭迴水板下方九十公分及水平方向三十公分以內,應保持淨空間,不得 有障礙物。 自動撒水設備之緊急電源除準用第三十八條規定外,其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四十五分鐘以上。
水霧滅火設備,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水霧噴頭、配管、試壓、流水檢知裝置、啟動裝置、一齊開放閥及送水口設置規定,準用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六條及第六十七條規 定。 二、放射區域,每一區域在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上,其防護對象之面積未滿一百五十平方公尺者,以其實際面積計算之。 三、水源容量在最大放射區域,全部水霧噴頭繼續放水三十分鐘之水量以上。其放射區域每平方公尺每分鐘放水量在二十公升以上。 四、最大放射區域水霧噴頭同時放水時,各水霧噴頭之放射壓力在每平方公分三點五公斤以上或 0.35MPa 以上。 水霧滅火設備之緊急電源除準用第三十八條規定外,其供電容量應供其有效動作四十五分鐘以上。
設於儲槽之固定式泡沫滅火設備,依下列規定設置: 一、泡沫放出口,依下表之規定設置,且以等間隔裝設在不因火災或地震可能造成損害之儲槽側板外圍上。 ┌──────────────┬─────────────┐ │ 建築構造及泡沫放出口│泡沫放出口應設數量 │ │ 種類 ├─────┬───┬───┤ │ │固定頂儲槽│內浮頂│外浮頂│ │ │ │儲槽 │儲槽 │ │ ├──┬──┼───┼───┤ │儲槽直徑 │Ⅰ或│Ⅲ或│Ⅱ型 │特殊型│ │ │Ⅱ型│Ⅳ型│ │ │ ├──────────────┼──┼──┼───┼───┤ │未達十三公尺 │ │ │二 │二 │ ├──────────────┤ │ ├───┼───┤ │十三公尺以上未達十九公尺 │一 │一 │三 │三 │ ├──────────────┤ │ ├───┼───┤ │十九公尺以上未達二十四公尺 │ │ │四 │四 │ ├──────────────┼──┼──┼───┼───┤ │二十四公尺以上未達三十五公尺│二 │二 │五 │五 │ ├──────────────┼──┼──┼───┼───┤ │三十五公尺以上未達四十二公尺│三 │三 │六 │六 │ ├──────────────┼──┼──┼───┼───┤ │四十二公尺以上未達四十六公尺│四 │四 │七 │七 │ ├──────────────┼──┼──┼───┼───┤ │四十六公尺以上未達五十三公尺│五 │六 │七 │七 │ ├──────────────┼──┼──┼───┼───┤ │五十三公尺以上未達六十公尺 │六 │八 │八 │八 │ ├──────────────┼──┼──┼───┼───┤ │六十公尺以上未達六十七公尺 │八 │十 │ │九 │ ├──────────────┼──┼──┤ ├───┤ │六十七公尺以上未達七十三公尺│九 │十二│ │十 │ ├──────────────┼──┼──┤ ├───┤ │七十三公尺以上未達七十九公尺│十一│十四│ │十一 │ ├──────────────┼──┼──┤ ├───┤ │七十九公尺以上未達八十五公尺│十三│十六│ │十二 │ ├──────────────┼──┼──┤ ├───┤ │八十五公尺以上未達九十公尺 │十四│十八│ │十二 │ ├──────────────┼──┼──┤ ├───┤ │九十公尺以上未達九十五公尺 │十六│二十│ │十三 │ ├──────────────┼──┼──┤ ├───┤ │九十五公尺以上未達九十九公尺│十七│二十│ │十三 │ │ │ │二 │ │ │ ├──────────────┼──┼──┤ ├───┤ │九十九公尺以上 │十九│二十│ │十四 │ │ │ │四 │ │ │ ├──────────────┴──┴──┴───┴───┤ │註: │ │一、各型泡沫放出口定義如左: │ │(一)Ⅰ型泡沬放出口:指由固定頂儲槽上部注入泡沫之放出口│ │ 。該泡沫放出口設於儲槽側板上方,具有泡沫導管或滑道│ │ 等附屬裝置,不使泡沫沉入液面下或攪動液面,而使泡沫│ │ 在液面展開有效滅火,並且具有可以阻止儲槽內公共危險│ │ 物品逆流之構造。 │ │(二)Ⅱ型泡沫放出口:指由固定頂或儲槽之上部注入泡沫之放│ │ 出口。在泡沫放出口上附設泡沫反射板可以使放出之泡沫│ │ 能沿著儲槽之側板內面流下,又不使泡沫沉入液面下或攪│ │ 動液面,可在液面展開有效滅火,並且具有可以阻止槽內│ │ 公共危險物品逆流之構造。 │ │(三)特殊型泡沫放出口:指供外浮頂儲槽上部注入泡沫之放出│ │ 口,於該泡沫放出口附設有泡沫反射板,可以將泡沫注入│ │ 於儲槽側板與泡沫隔板所形成之環狀部分。該泡沫隔板係│ │ 指在浮頂之上方設有高度在零點三公尺以上,且距離儲槽│ │ 內側在零點三公尺以上鋼製隔板,具可以阻止放出之泡沫│ │ 外流,且視該儲槽設置地區預期之最大降雨量,設有可充│ │ 分排水之排水口之構造者為限。 │ │(四)Ⅲ型泡沫放出口:指供固定頂儲槽槽底注入泡沫法之放出│ │ 口,該泡沫放出口由泡沫輸送管(具有可以阻止儲槽內之│ │ 公共危險物品由該配管逆流之構造或機械),將發泡器或│ │ 泡沫發生機所發生之泡沫予以輸送注入儲槽內,並由泡沫│ │ 放出口放出泡沫。 │ │(五)Ⅳ型泡沫放出口:指供固定頂儲槽槽底注入泡沫法之放出│ │ 口,將泡沫輸送管末端與平時設在儲槽液面下底部之存放│ │ 筒(包括具有在送入泡沫時可以很容易脫開之蓋者。)所│ │ 存放之特殊軟管等相連接,於送入泡沫時可使特殊軟管等│ │ 伸直,使特殊軟管等之前端到達液面而放出泡沫。 │ │二、特殊型泡沫放出口使用安裝在浮頂上方者,得免附設泡沫反│ │ 射板。 │ │三、本表之Ⅲ型泡沫放出口,限於處理或儲存在攝氏二十度時一│ │ 百公克中水中溶解量未達一公克之公共危險物品,(以下稱│ │ 「不溶性物質」)及儲存溫度在攝氏五十度以下或動粘度在│ │ 100cst 以下之公共危險物品儲槽使用。 │ │四、內浮頂儲槽浮頂採用鋼製雙層甲板(Double deck) 或鋼製│ │ 浮筒式(Pantoon) 甲板,其泡沫系統之泡沫放出口種類及│ │ 數量,得比照外浮頂儲槽設置。 │ └────────────────────────────┘ 二、儲槽儲存不溶性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時,依前款所設之泡沫放出口,並就下表所列公共危險物品及泡沫放出口種類,以泡沫水溶液量乘 以該儲槽液面積所得之量,能有效放射,且在同表所規定之放出率以上。 ┌───┬────┬────┬────┬────┬────┐ │泡沫放│Ⅰ型 │Ⅱ型 │特殊型 │Ⅲ型 │Ⅳ型 │ │出口種├──┬─┼──┬─┼──┬─┼──┬─┼──┬─┤ │類 │泡沫│放│泡沫│放│泡沫│放│泡沫│放│泡沫│放│ │儲存公│水溶│出│水溶│出│水溶│出│水溶│出│水溶│出│ │共危險│液量│率│液量│率│液量│率│液量│率│液量│率│ │物品種│ │ │ │ │ │ │ │ │ │ │ │類 │ │ │ │ │ │ │ │ │ │ │ ├───┼──┼─┼──┼─┼──┼─┼──┼─┼──┼─┤ │閃火點│120 │4 │220 │4 │240 │8 │220 │4 │220 │4 │ │未達21│ │ │ │ │ │ │ │ │ │ │ │℃之第│ │ │ │ │ │ │ │ │ │ │ │四類公│ │ │ │ │ │ │ │ │ │ │ │共危險│ │ │ │ │ │ │ │ │ │ │ │物品 │ │ │ │ │ │ │ │ │ │ │ ├───┼──┼─┼──┼─┼──┼─┼──┼─┼──┼─┤ │閃火點│80 │4 │120 │4 │160 │8 │120 │4 │120 │4 │ │在21℃│ │ │ │ │ │ │ │ │ │ │ │以上未│ │ │ │ │ │ │ │ │ │ │ │達70℃│ │ │ │ │ │ │ │ │ │ │ │之第四│ │ │ │ │ │ │ │ │ │ │ │類公共│ │ │ │ │ │ │ │ │ │ │ │危險物│ │ │ │ │ │ │ │ │ │ │ │品 │ │ │ │ │ │ │ │ │ │ │ ├───┼──┼─┼──┼─┼──┼─┼──┼─┼──┼─┤ │閃火點│60 │4 │100 │4 │120 │8 │100 │4 │100 │4 │ │在70℃│ │ │ │ │ │ │ │ │ │ │ │以上之│ │ │ │ │ │ │ │ │ │ │ │第四類│ │ │ │ │ │ │ │ │ │ │ │公共危│ │ │ │ │ │ │ │ │ │ │ │險物品│ │ │ │ │ │ │ │ │ │ │ ├───┴──┴─┴──┴─┴──┴─┴──┴─┴──┴─┤ │註:泡沫水溶液量單位ι/㎡ ,放出率單位ι/min㎡。 │ └────────────────────────────┘ 三、儲槽儲存非不溶性之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時,應使用耐酒精型泡沫,其泡沫放出口之泡沫水溶液量及放出率,依下表規定: ┌─────┬─────┬─────┬────┬─────┐ │Ⅰ 型│Ⅱ 型│特 殊 型│Ⅲ 型│Ⅳ 型 │ ├───┬─┼───┬─┼───┬─┼──┬─┼───┬─┤ │泡沫水│放│泡沫水│放│泡沫水│放│泡沫│放│泡沫水│放│ │溶液量│出│溶液量│出│溶液量│出│水溶│出│溶液量│出│ │ │率│ │率│ │率│液量│率│ │率│ ├───┼─┼───┼─┼───┼─┼──┼─┼───┼─┤ │一六○│八│二四○│八│─ │─│─ │─│二四○│八│ ├───┴─┴───┴─┴───┴─┴──┴─┴───┴─┤ │註:一、使用耐酒精型泡沫能有效滅火時,其泡沫放出口之泡沫│ │ 水溶液量及放出率,得依廠商提示值核計。 │ │ 二、泡沫水溶液量單位ι/㎡ ,放出率單位ι/min㎡。 │ └────────────────────────────┘ 四、前款並依下表公共危險物品種類乘以所規定的係數值。但未表列之物質,依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試驗方法求其係數。 ┌─────────────────────────┬──┐ │第四類公共危險物品種類 │ │ ├──┬──────────────────────┤係數│ │類別│詳 細 分 類│ │ ├──┼──────────────────────┼──┤ │醇類│甲醇、3-甲基-2-丁醇 、乙醇、烯丙醇、1-戊醇、│1.0 │ │ │2-戊醇、第三戊醇(2-甲基-2-丁醇) 、異戊醇、│ │ │ │1-己醇、環己醇、糠醇、苯甲醇、丙二醇、乙二醇│ │ │ │(甘醇)、二甘醇、二丙二醇、甘油 │ │ │ ├──────────────────────┼──┤ │ │2-丙醇、1-丙醇、異丁醇、1-丁醇、2-丁醇 │1.25│ │ ├──────────────────────┼──┤ │ │第三丁醇 │2.0 │ ├──┼──────────────────────┼──┤ │醚類│異丙醚、乙二醇乙醚(2-羥基乙醚)、乙二醇甲醚│1.25│ │ │、二甘醇乙醚、二甲醇甲醚 │ │ │ ├──────────────────────┼──┤ │ │1,4二氧雜環己烷 │1.5 │ │ ├──────────────────────┼──┤ │ │乙醚、乙縮醛(1,1-雙乙氧基乙烷)、乙基丙基醚│2.0 │ │ │、四氫喃、異丁基乙烯醚、乙基丁基醚 │ │ ├──┼──────────────────────┼──┤ │酯類│乙酸乙脂、甲酸乙酯、甲酸甲酯、乙酸甲酯、乙酸│1.0 │ │ │乙烯酯、甲酸丙酯、丙烯酸甲酯、丙烯酸乙酯、異│ │ │ │丁烯酸甲酯、異丁烯酸乙酯、乙酸丙酯、甲酸丁酯│ │ │ │、乙酸-2-乙氧基乙酯 、乙酸-2-甲氧基乙酯 │ │ ├──┼──────────────────────┼──┤ │酮類│丙酮、丁酮、甲基異丁基酮、2,4-戊雙酮、環己酮│1.0 │ ├──┼──────────────────────┼──┤ │醛類│丙烯醛、丁烯醛(巴豆醛)、三聚乙醛 │1.25│ │ ├──────────────────────┼──┤ │ │乙醛 │2.0 │ ├──┼──────────────────────┼──┤ │胺類│乙二胺、環己胺、苯胺、乙醇胺、二乙醇胺、三乙│1.0 │ │ │醇胺 │ │ │ ├──────────────────────┼──┤ │ │乙胺、丙胺、烯丙胺、二乙胺、丁胺、異丁胺、三│1.25│ │ │乙胺、戊胺、第三丁胺 │ │ │ ├──────────────────────┼──┤ │ │異丙胺 │2.0 │ ├──┼──────────────────────┼──┤ │類│丙烯、乙、丁 │1.25│ ├──┼──────────────────────┼──┤ │有機│醋酸、醋酸酐、丙烯酸、丙酸、甲酸 │1.25│ │酸 │ │ │ ├──┼──────────────────────┼──┤ │其他│氧化丙烯 │2.0 │ │非不│ │ │ │溶性│ │ │ │者 │ │ │ └──┴──────────────────────┴──┘ 前項第二款之儲槽如設置特殊型泡沫放出口,其儲槽液面積為浮頂式儲槽環狀部分之表面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