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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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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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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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授消字第 1000823444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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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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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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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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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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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 14 條( 99/08/23 )
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94 條( 97/05/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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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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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共危險物品製造場所或處理場所應如何認定係屬一般處理場所或顯
著滅火困難場所、局部放射方式之乾粉滅火設備如何設置等疑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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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旨:貴轄台塑勝○公司之一般處理場所及顯著滅火困難場所範圍認定疑義乙案
,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部消防署案陳 貴局 100 年 6 月 10 日雲消預字第 10000
08046號函辦理。 二、有關一般處理場所認定疑義乙節:查本部 91 年 2 月 6 日內授消 字第 0910088166 號函發「內政部九十一年一月三日消防安全法令執 法疑義研討會會議決議事項」提案五決議,業釋示在案,略以:公共 危險物品製造場所或處理場所(以下簡稱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原則 以一棟或一連續工程(室外)為其範圍,但處理場所如係屬噴漆塗裝 作業、淬火作業、鍋爐或油壓公共危險物等類似之處理場所,其範圍 得為建築物之一部分。至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之範圍,應依上揭釋示 ,依現場情形予以判定。 三、有關顯著滅火困難場所認定疑義乙節: (一)查「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 194 條所稱之顯著滅火 困難場所,均指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 (二)本案建築物如有供公共危險物品等場所及非公共危險物品場所使用 ,且二者間有延燒之虞者,應依「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 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14 條第 2 項規定,設置 2 小時 以上防火時效之防火牆,將二者有效隔開。 四、有關設置局部放射方式之乾粉滅火設備疑義部分:按局部放射方式以 能針對防護對象物有效滅火為原則,惟應考量內容物洩漏或延燒之範 圍,以決定其防護範圍,據以評估採行全區或局部方式。 五、本案事涉個案現場實質認定,仍請本於權責卓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