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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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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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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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授消 字第 100082347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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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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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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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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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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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 79 條 ( 99/0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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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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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9 條規定之 「既設合法場所」,係指領有與實際場所用途相符合之使用執照或雜項執 照之場所而言,公司登記資料非屬足資判定之證明文件 |
主 旨:有關「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以下 簡稱管理辦法)第 79 條認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部消防署案陳 台端 100 年 6 月 12 日未具文號函辦理。 二、本案前經本部於 100 年 5 月 18 日以內授消字第 1000822957 號 函說明,96 年 8 月 23 日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提案十決 議一:「管理辦法第 79 條所稱之『既設合法場所』,應係指『領有 與實際場所用途相符合之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者』。」故所提公司登 記資料非屬足資判定之證明文件。 三、至本案事涉個案實質認定,仍請洽當地消防機關辦理。 |
發文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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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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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文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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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授消 字第 100082347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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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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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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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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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消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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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 79 條( 99/0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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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 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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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9 條規定之
「既設合法場所」,係指領有與實際場所用途相符合之使用執照或雜項執 照之場所而言,公司登記資料非屬足資判定之證明文件 |
主 旨:有關「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以下
簡稱管理辦法)第 79 條認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部消防署案陳 台端 100 年 6 月 12 日未具文號函辦理。
二、本案前經本部於 100 年 5 月 18 日以內授消字第 1000822957 號 函說明,96 年 8 月 23 日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提案十決 議一:「管理辦法第 79 條所稱之『既設合法場所』,應係指『領有 與實際場所用途相符合之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者』。」故所提公司登
記資料非屬足資判定之證明文件。
三、至本案事涉個案實質認定,仍請洽當地消防機關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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