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 79 條

發文機關:
內政部
發文文號:
內授消 字第 1000823479 號
發文日期:
100/06/17
資料來源:
內政部消防署
要  旨: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9 條規定之
「既設合法場所」,係指領有與實際場所用途相符合之使用執照或雜項執
照之場所而言,公司登記資料非屬足資判定之證明文件
主    旨:有關「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以下
          簡稱管理辦法)第 79 條認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依據本部消防署案陳  台端 100  年 6  月 12 日未具文號函辦理。
          二、本案前經本部於 100  年 5  月 18 日以內授消字第 1000822957 號
              函說明,96  年 8  月 23 日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提案十決
              議一:「管理辦法第 79 條所稱之『既設合法場所』,應係指『領有
              與實際場所用途相符合之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者』。」故所提公司登
              記資料非屬足資判定之證明文件。
          三、至本案事涉個案實質認定,仍請洽當地消防機關辦理。

發文機關:
內政部
發文文號:
內授消 字第 1000823479 號
發文日期:
100/06/17
資料來源:
內政部消防署
要  旨: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 79 條規定之
「既設合法場所」,係指領有與實際場所用途相符合之使用執照或雜項執
照之場所而言,公司登記資料非屬足資判定之證明文件
    旨:有關「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以下
          簡稱管理辦法)第 79 條認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明:一、依據本部消防署案陳 台端 100 年 6 月 12 日未具文號函辦理。
          二、本案前經本部於 100 年 5 月 18 日以內授消字第 1000822957 號
              函說明,96 年 8 月 23 日消防安全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提案十決
              議一:「管理辦法第 79 條所稱之『既設合法場所』,應係指『領有
              與實際場所用途相符合之使用執照或雜項執照者』。」故所提公司登
              記資料非屬足資判定之證明文件。
          三、至本案事涉個案實質認定,仍請洽當地消防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