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條: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 第 3 、12 、47 、70 、73 、73-1 、77 、79 條

 

發文機關:
內政部
發文文號:
內授消字第 1000823352
發文日期:
100/06/16
資料來源:
行政院公報 17 111 18484
要  旨:
廢止「內政部消防安全及危險物品管理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部分決
議,自 100 年 6 月 16 日生效
(原內政部 90.05.11 (90)台內消字第 9086533 號令有關提案九廢止)
(原內政部 90.06.14 (90)台內消字第 9086673 號令有關提案四廢止)
(原內政部 90.12.10 (90)台內消社字第 9063356 號令有關提案七、
 八、九廢止)
(原內政部 91.11.14 內授消字第 0910089726-2 號令有關提案五、六、
 七廢止)
(原內政部 92.04.07 內授消字第 0920092825 號令有關提案三廢止)
(原內政部 92.09.01 內授消字第 0920093655 號令有關提案四廢止)
(原內政部 93.05.21 內授消字第 0930091048 號令有關提案七、八、九
 及提案十之決議二廢止)
全文內容:廢止「內政部消防安全及危險物品管理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部分決
          議(如一覽表),並自即日生效。
          附廢止「內政部消防安全及危險物品管理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部分
          決議(如一覽表)

 

內政部消防安全及危險物品管理法令執法疑義研討會會議
部分決議廢止一覽表
類別
研討會
會議日期
決議事項發文日期及文號
(廢止之提案案號)
提案要旨
相關規定或說明
公共危險物品
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
內政部九十年十二月十日(九十)台內消字第九0六三三五六號令(提案八)
領有保安監督人受訓合格證書者,且為管理監督之幹部層次,惟學歷不符者,可否暫時充任保安監督人?
現行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有關保安監督人之規定,已無學歷限制,爰予廢止。
公共危險物品
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
內政部九十年十二月十日(九十)台內消字第九0六三三五六號令(提案九)
對於未能依限設置保安監督人之場所,可否依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予以限期改善?
查八十八年十月二十日發布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已訂有設置保安監督人之規定,迄今已十一年餘,應無未能依限設置之情形,爰予廢止。
公共危險物品
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
內政部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內授消字第0九一00八九七二六-二號令(提案五)
公共危險物品種類、分級及管制量,在未完成公共危險物品試驗方法及判定基準和配套措施前,如何認定?
有關公共危險物品種類、分級及管制量,已增訂於現行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三條及第十二條,且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已訂定發布公共危險物品試驗方法及判定基準,原釋示已不合時宜,爰予廢止。
公共危險物品
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
內政部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內授消字第0九一00八九七二六-二號令(提案七)
消防機關對於未申請營利事業登記之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場所是否仍能予以處罰?
因經濟部營利事業登記統一發證制度之廢除,原釋示已不合時宜,爰予廢止。
液化石油氣
九十年四月十六日
內政部九十年五月十一日(九十)台內消字第九0八六五三三號令(提案九)
對於使用槽車移動灌氣,違規情節重大,是否不論初犯或累犯,罰鍰金額得採最高罰鍰額度?
違反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七十七條規定之裁罰基準業定於「各級消防主管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違法案件處理注意事項」附表九,第一次為四萬元以上七萬元以下罰鍰,第二次以上者,處七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予以三十日以下停業或停止其使用之處分,爰予廢止
液化石油氣
九十年五月二十三日
內政部九十年六月十四日(九十)台內消字第九0八六六七三號令(提案四)
水容積超過二十五公升未滿五十公升液化石油氣鋼瓶,從完成檢驗合格日起算滿九年至未滿十年、滿十九年至未滿二十年,其下次檢驗日期如何計算?
業於液化石油氣容器定期檢驗基準第三點明文規定,針對規格十六、十八、二十公斤之容器(水容積超過二十五公升未滿五十公升),從完成檢驗合格日起算滿九年至未滿十年者,下次檢驗年限為四年,滿十九年至未滿二十年者,下次檢驗年限為一年,爰予廢止
液化石油氣
九十年十月二十二日
內政部九十年十二月十日(九0)台內消字第九0六三三五六號令(提案七)
未能依限設置容器儲存室之瓦斯行,可否依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規定,予以限期改善?延長改善時間之考量因素及給予期限之原則為何?
業於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七十九條明文規定,九十五年十一月一日修正施行前,已設置之製造、儲存或處理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之場所,應自修正施行之日起六個月內,檢附場所之位置、構造、設備圖說及改善計畫陳報當地消防機關,並依附表五所列改善項目,於修正施行之日起二年內改善完畢,屆期未辦理且無相關文件足資證明係屬既設合法場所、逾期不改善,或改善仍未符附表五規定者,依本法第四十二條之規定處分,爰予廢止
 
液化石油氣
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
內政部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四日內授消字第0九一00八九七二六-二號令(提案六)
管理辦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第二款所稱安全管理部分為何?既設合法分銷商原租設於分裝場之容器儲存室,如中止契約後,其與容器儲存室距離究應依管理辦法修正前或修正後之規定?
一、管理辦法第七十九條第二項已於九十五年修正管理辦法時刪除,另增列附表五明列得限期改善項目,包含七十條(可燃性高壓氣體儲存場所)之警戒標示、防爆型緊急照明設備、氣體漏氣自動警報設備、防止氣體滯留之有效通風裝置、通路面積、避雷設備或同等以上防護性能設備,七十三條(液化石油氣串接使用場所)之標示及滅火器、容器與用火設備距離、氣體漏氣警報器、自動緊急遮斷裝置、柵欄或圍牆(含上方覆蓋、與地面距離)等。
二、變更儲存場所位置時,依九十七年七月十七日內授消字第0九七0八二三0七七號函說明案一決議內容解釋,應依現行規定重新申請辦理。
 
 
液化石油氣
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
內政部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內授消字第0九三00九一0四八號令(提案七)
營業場所使用之液化石油氣容器以配管串連瓦斯爐具,但中間設置選擇閥開關,表示部分在使用中,另一部分雖連接管線但尚未使用,得否全數視為使用中容器疑義。
 
業於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第七十三條之一規範該等串接使用中容器之使用量不得超過一千公斤,並明文規定其安全管理及位置構造設備等事項,爰予廢止。
爆竹煙火
九十二年三月二十七日
內政部九十二年四月七日內授消字第0九二00九二八二五號令(提案三)
合法爆竹煙火製造場所內之原料倉庫及火藥庫內儲存硝酸胺,是否適用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有關室內儲存場所規定疑義。
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九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對於爆竹煙火原料之儲存已有明確規範,爰予廢止。
爆竹煙火
九十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內政部九十二年九月一日內授消字第0九二00九三六五五號令(提案四)
公共危險物品及可燃性高壓氣體設置標準暨安全管理辦法中,非摔炮類玩具煙火之管制量為二十五公斤,因目前絕大多數爆竹煙火零售商及廠外加工業者均未達上開管制量,易造成違法取締之困擾。是否應予修正?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對於爆竹煙火之管制量已有明確規範,爰予廢止。
爆竹煙火
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
內政部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內授消字第0九三00九一0四八號令(提案八)
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沒入之製造機具及有認可標示之爆竹煙火,得變賣或拍賣予合法之業者,倘均無業者購置,得否逕行銷毀疑義。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對於沒入物品之處理已有明確規範,爰予廢止。
爆竹煙火
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
內政部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內授消字第0九三00九一0四八號令(提案九)
倘有場所儲放爆竹煙火半成品,依「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應以火藥量或總重量認定其是否達到管制量疑義。
爆竹煙火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四條對於爆竹煙火之管制量計算方式已有明確規範,爰予廢止。
爆竹煙火
九十三年五月十七日
內政部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內授消字第0九三00九一0四八號令(提案十決議二)
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第十七條第二項第四款第四類對象物之公用道路定義疑義。
爆竹煙火製造儲存販賣場所設置及安全管理辦法第二條所指之第四類對象物,已明確列出道路種類,爰予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