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機關:
|
內政部消防署
|
發文文號:
|
消署預 字第 1001105665 號
|
發文日期:
|
100/07/25
|
資料來源:
|
內政部消防署
|
消防法第 37 條( 100/05/04 )
|
|
要 旨:
|
集合住宅違反消防法,而依據該法第 37 條規定為停業或停止使用處分後
,關於執行部分,得依據行政執行法第 27、30、32 條等規定,並審酌公
平合理原則辦理。至於怠金部分,行政執行法並無明文規定繳納期限,主 管機關可依貸金額度限定期限 |
主 旨:有關 貴局函詢集合住宅違反消防法案件執行疑義 1 案,復如說明,請
查照。
說 明:一、復 貴局 100 年 7 月 5 日北消預字第 1000043029 號函。
二、有關旨揭場所依消防法第 37 條停業或停止使用處分後,如何執行 1 節,得依行政執行法第 27 條、第 30 條及第 32 條規定,並審慎考 量行政執行法第 3 條:「行政執行,應依公平合理之原則,兼顧公 共利益與人民權益之維護,以適當之方法為之,不得逾達成執行目的
之必要限度。」規定,審酌合理及比例原則辦理之。
三、另怠金是否有繳款期限暨移送相關規範 1 節,怠金繳納期限,行政 執行法並無明文規定,請 貴局依怠金之額度限期命其繳納,逾期未 繳納者,依行政執行法第 34 條規定移送行政執行處執行之。 |